2024年9月,赵某通过中间人钱某向孙某借款30000元,孙某通过中间人钱某,用微信转账方式向赵某支付21000元,收取砍头息9000元(向借款者放贷时从本金里预先扣除利息金额)。

在钱某的要求下,赵某向孙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,并承诺一个月后偿还借款本息。后赵某未按约偿还借款,钱某等人到赵某家中索要欠款,赵某遂重新出具了借条,载明“借款金额80000元现金、月息1.15分、借期3个月”等内容。当借款期限再次届满时,今年7月,孙某依据第二张欠条起诉赵某,要求其偿还80000元本金及按月息1.15分计算的利息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原告孙某主张借款本金为80000元,而被告赵某认为实际借款本金仅为21000元,其余为预扣利息及逾期产生的利息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,被告收到的实际借款金额仅为21000元,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80000元给被告,故本案中的借款本金应为21000元,被告应当偿还该笔借款;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,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月息1.15分(年利率13.8%),该利率超过同期LPR(贷款市场报价利率)的4倍(13.4%),超出部分于法无据,故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中超出年利率13.4%的部分,法院不予支持,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,利息自借款之日起,以本金21000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13.4%计算至付清之日止。
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,借贷双方均需按照实际情况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条。当借条载明本金、利息等内容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时,本金应以实际借款为准,利息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计算。出借人不得伪造转款记录、借条等债权凭证,不得随意修改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、利息、借款期限等内容,更不得以欺诈、胁迫、恐吓等方式要求借款人出具与借款事实不一致的债权凭证。
债权人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,虚构民事纠纷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致使法院因虚假诉讼作出错误裁判或浪费司法资源,导致他人财产损失、信用受损等后果的,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债权人予以罚款、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 |